山东恒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Shandong Hengli Price Appraisal Co., Ltd.
一、本价格鉴证报告书依据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的《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及山东省价格协会有关规定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价格鉴定意见书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使用范围、鉴定目的使用本报告书;委托人或者其他价格鉴定意见书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报告书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书仅供委托人、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报告书的使用人。
四、本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价格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等同于价格鉴定对象可实现价格,价格鉴定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价格鉴定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关注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本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对鉴定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或在鉴定现场勘查中未予明示且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鉴证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报告书依法承担责任。评估人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并对评估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选用了适当的评估方法,鉴定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八、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鉴证评估专业人员与本报告中的鉴定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人、价格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价格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十、评估专业人员不具有对鉴定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故不对鉴定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十一、我们的鉴定结果是基于价格鉴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并未考虑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如果因此发生变化并严重影响鉴定结果时,我们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委托书的行文格式由委托方根据其工作属性决定,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仅对委托书的相关内容依据《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价格鉴证评估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方负责。本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因使用不当产生的责任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无关。
十三、本意见书不得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参照依据。
1月29日,全国价格协会和价格鉴证评估分会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价格协会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前行路径。山东省价格协会会长李振玉受邀在会上作书面发言,分享山东在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为新时期价格协会工作建言献策。 【详细】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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